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32号令)等法律、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内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會制度。
第四條 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确處理國家、學校、集體與教職工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代會在中國共産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讨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教代會職權範圍内審議通過的決議對全校教職工具有約束力,審議通過的事項由學校頒布實施,執行過程中未經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十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熱愛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工作認真,辦事公道,具有較強的民主意識和民主管理與監督的能力,能密切聯系教職工,在教職工中具有較高的威望。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以學院(校區)、系(所、年級)、室(組)等為選舉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産生。
選舉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議應有2/3以上教職工參加方能進行選舉,被選代表獲選舉單位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學校黨政工負責人應當作為代表候選人,推薦到有關選舉單位選舉。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應有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職工、女性教職工在代表中應占适當比例。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人數較少的選舉單位可聯合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教代會代表選舉産生後,大會籌備組織應當負責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在教代會預備會議上向全體代表報告。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代表人數原則上按以下比例确定:
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下的,應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
教職工人數在80-200人的,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人數的60-30%;
教職工人數在200-1000人的,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人數的30-12%;
教職工人數在1000-3000人的,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人數的12-8%;
教職工人數在3000人以上的,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人數的8-3%;
規模較小的學校教代會代表人數原則上應不少于30人,規模較大的學校教代會代表不超過500人。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學校應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教代會代表選舉辦法。選舉辦法應包括代表的條件、代表名額分配、候選人差額比例、代表組成比例、代表産生等内容。
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撤免、更換或增補本單位的代表。具體辦法,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制定。
第十七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複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接受相關培訓以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衆,如實反映群衆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九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代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代會制度相同。
高等學校應在其二級單位建立健全二級教代會制度。
第二十條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須有2/3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教代會進行選舉、表決或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時,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教代會可邀請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會期間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在教代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包括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和教師代表。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民主評議等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征求教代會代表意見,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教代會提案辦結制度,完善提案處理的期限制、駁回制和問責制。學校與教代會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審查、立案、處理等規範程序。
學校應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結情況,并向教代會說明和報告。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代會檔案管理制度。教代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形成規範性決議文本。會前、會中、會後有關文件資料管理齊全完整,檔案規範,管理科學。
第二十八條 召開教代會前,成立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籌備領導小組由學校黨、政、工負責人組成,制定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代會正式會議前,應召開教代會預備會議。教代會預備會議由籌備領導小組主持,教代會代表參加。各學校制定預備會議議程,預備會議一般采取舉手表決方式。
第三十條 學校教代會正式會議由主席團主持,教代會主要議程需報學校黨委審定。
第三十一條 規模較小的中小學、幼兒園,可以探索以鄉鎮(區)為單位,聯合組建區域性教代會。集團化辦學的單位,可按不同類型的組成單位分别建立教代會。
第五章 教代會與學校黨政工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組織是教代會的領導機構。學校黨組織應當定期研究教代會工作,審定教代會籌備方案,協調教代會與學校行政的關系,幫助教代會正确行使職權。教代會要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開展工作并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校行政是教代會的保障機構。學校行政應當尊重教代會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支持保障教代會行使各項職權,并提供物質保障。應當将教代會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教代會會議所需經費列入學校财務預算;對于教代會依法通過的有關決議、決定和方案應當組織實施。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動員和組織教職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學校各項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按法定程序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教代會檔案資料管理;
(六)對學校違反教代會制度的行為提出意見并要求改正。
(七)完成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内學校教代會的相關工作規程。
學校應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工作規程,制定相應的教代會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民辦學校結合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1日自行廢止。